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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东站机电市场内购买一支射钉枪及钢管,并将购买的枪支改装后用于打鸟,随后将枪支藏匿于家中。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缴该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挡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139****。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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