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里**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 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老山西里**栋**号家中通过淘宝网先后在“水煮冰激凌”、“王少风1991”、“范韵锶”等店铺内,分别购买射钉器、消声器、恒压阀等枪支零配件,后在其位于本市石景山区潭峪村5号家中使用上述零件非法制造枪状物3支。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4日被民警查获,其制造的枪状物3支及钢珠、射钉弹等物品亦被民警起获。经鉴定,被起获的1支枪状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口比动能为30.68焦耳/平方厘米,系枪支; 1支枪状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口比动能为199.22焦耳/平方厘米,系枪支;1支枪状物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口比动能为192.05焦耳/平方厘米,系枪支;上述枪支均已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枪支照片,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付款详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检查、辨认等笔录:对王某某住所地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病情通知单,石景山医院CT检查报告单,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广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1331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