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墨江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墨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墨江县公安局通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得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遂于同年11月11日前往王某某家搜查,经拨打王某某电话,向其核实了存放枪支的位置后,在王某某的卧室内搜出1支射钉枪,2把弩,枪托3把,无缝钢管2根,射钉弹、铁砂、铁珠、弩箭若干。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支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李婧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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