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庄**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陕西打工期间得知射钉枪可以改装成枪支,自2016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从淘宝上购买射钉枪及钢管、瞄准器等配件并组装成枪支,后将该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2020年12月4日,郓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并扣押嫌疑枪支一支。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嫌疑枪支为以火药为弹丸提供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电子档案、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一份;4.搜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对被告人王某某住处的搜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弹丸提供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初冬梅

检察官助理 刘洪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