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081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由射钉枪改装成的疑似枪支一支。经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制造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王某某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曹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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