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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街道****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射钉器、钢管、枪托、射钉弹等物品,并通过网络自学改造枪支技术,利用切割机等工具将上述物品非法制造成火药枪。2017年10月14日,贵州省江口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仅上交部分枪支零部件,因缺少零部件未能组装成枪支。2019年7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此住处查获撞针、空爆弹、连接器、填弹器、铅弹等物品,经与其前期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的枪支零部件组装成一把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正常击发,枪口比动能大于1.8J/ cm²,认定为枪支。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购买记录照片截图、调查评估意见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7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街道**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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