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与射钉弹,随后又陆续通过淘宝网购买了钢管、激光瞄准器、枪托等配件,在其位于**镇**村**组的家中柴房内,使用角磨机、六角螺丝刀等工具将购买来的钢管、激光瞄准器、枪托等配件组装在射钉枪上。直至2020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核查涉枪线索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将其组装的枪形物上交。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丸,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指认等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光辉
检察官助理:刘白群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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