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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批准逮捕次日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王某某在网络上购买了精密管、瞄准镜、钢珠,加上2015年王某某因装修工作需要购买的射钉枪,后王某某将射钉枪、精密管、瞄准镜组装、制造成了一支枪。2020年5月13日,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搜查出枪支疑似物一支、钢珠51颗、射钉弹13颗。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主动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支、射钉弹13颗、钢珠51颗;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枪支1支、射钉弹13颗、钢珠51颗,《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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