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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学习枪支改装知识,并且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枪托及钢珠弹等相关配件,自行改装制造1支枪支后存放于家中。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开展网络巡查、寄递物流线索核查工作时找到王某某,王某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上交枪支。经鉴定,王某某自行改装制造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交易截图、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姜小强

2020年11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530****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2册 

2.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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