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养殖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3月17日,通过淘宝网购平台购买了射钉器、枪托、精密钢管、红外线瞄准器等配件,收到该配件后,该王利用家中电焊机和角磨机在自家老房子中尝试组装枪支,并自行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该王用网购的射钉弹在自己家中尝试击发,后将改装的枪支存放在其家老房子一间卧室门背后的箱子上。
2020年8月20日,岚皋县公安局堰门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转发涉枪案线索核查时,在该镇进步村王某某家老房子查获改装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566发、切割机、电焊机各一台,民警电话传唤在外干活的王某某,该王到案后对其非法制造枪支一事供认不讳。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安)公(司法)鉴(痕检)字[2020] 27号鉴定文书),被告人王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购买制造枪支所需配件,利用角磨机等工具改造射钉器,加装精密钢管等部件组装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苗蓉
检察官助理:王传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