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雨城区一五金店购买2支射钉枪、2根钢管和一些空包弹、钢珠后,在自己家中,将该2支射钉枪改装成二把能通过空包弹发射钢珠的枪支,在约半年内使用该二支枪支射杀松鼠后,一直将枪支存放于自己家中。
2020年11月19日,雨城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摸排线索,到王某某家中调查,王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在其带领下,公安人员在其家中一楼楼梯间处现场查获并扣押疑似枪支2支、空包弹175颗、大小钢珠各1袋共计约1kg。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20】2041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二支枪支均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涛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