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让其同学(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在淘宝购物平台购买射钉器、钢管、锁管套、射钉弹、钢珠等配件,然后用砂轮机、电焊机等工具将配件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经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世焕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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