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徽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19年3月3日因私设电网捕猎被徽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淘宝网先后购买两支射钉枪及配件,后按照自己在网上搜索的方法,利用电焊机、角磨机等工具,将两支射钉枪和配件组装改制,并从徽县县城商店、网上购买射钉弹、钢珠等用于射击。徽县公安局委托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持有的2支改装射钉枪进行鉴定,经(甘)公(刑)鉴(痕检)【2019】**号鉴定2把射钉枪属于改制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角向磨光机1台、射钉弹74颗、钢珠282颗、射钉枪2把、电焊机1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其他案件材料等;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甘)公(刑)鉴(痕检)【2019】85号;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量刑情节证据: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云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零散材料3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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