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7日被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射钉枪一把、握把一个、枪托一个、红外线瞄准器一个、射钉弹两盒、钢珠300颗左右,自行组装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用于在射打矿泉水瓶子以练习枪法,后被礼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土射钉枪一支并送检。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改制射钉枪,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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