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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家中装修,遂在武都区北山街道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射钉器,前后6次在手机淘宝网上购买了无缝钢管、枪托、红外瞄准器、击针等部件改造组装成枪支,2020年8月21日武都区公安局根据线索在其**镇**村老家房子柜子底下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支;后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提取笔录 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结构资质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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