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接受其老乡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约好以900元的价格为肖某某制造20万个假冒华为注册商标标识。随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制底模在**印刷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号**工业区**栋**室)印制了20万个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防伪标贴。2020年6月30日,民警接举报后在龙岗区布吉街道**路**号**工业区**栋**座**室缴获20万个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防伪标贴以及作案用的底模两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假冒华为商标标识20万个,底膜2个;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提取笔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晓苑

             检察官助理 吕凯芸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