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村,19**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刘某某到养鸡场收拾屋子,从窗户进入屋内拿东西坐在窗户横梁上休息时,看到有四根细电线与屋内的电源线连着,其中两根连着一个老干妈辣椒酱瓶,瓶口被黄土封着,辣椒酱的瓶子在屋顶放着。另外两根电线连接到一个陶瓷罐子内,罐子在窗台上放着。其拿起陶瓷罐子发现里面放着一棒炸药,后打电话报警。2020年3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保公物鉴法物字【2020】198号鉴定书,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玻璃瓶”体上附着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某”血样的DNA分型。2020年5月12日,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保公物鉴法物字【2020】452号鉴定书,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电线1接口处导线铜线粘取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某”血样的DNA分型。“电线2接口处导线铜线粘取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某”血样的DNA分型。2020年4月29日,对现场提取的疑似爆炸物进行侦查实验都具有爆炸威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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