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蓬莱市**镇**村。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3月开始,在蓬莱市**镇**村东北侧租用的民房内,购买原材料后非法制造鞭炮并对外出售。2017年12月25日,王某某被蓬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场扣押成品鞭炮781挂、半成品鞭炮17盘、散鞭炮379个及制造鞭炮的原材料硫磺粉、氯酸钾、铝银粉等,其制造的鞭炮含药量合计约55.34千克。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检测,其制造的爆炸嫌疑物内装的灰色粉末为烟火药,引燃实验每响均发生爆炸,有爆响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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