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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横山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阳区补浪河乡昌汉敖包村五组区域内取沙毁坏林地,经陕西省治沙研究所实地调查鉴定,毁林面积19.916亩,被毁地块地类为宜林地,属林业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住横山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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