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23197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号,现住**。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云南省勐腊县**镇当地人称“只溜山”的林区内砍伐、围剥林木,后在**块种植茶苗并管理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侵占地块权属为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现场面积为8.1亩,被砍伐的林木中有3株为桫椤科的桫椤,桫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桫椤三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588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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