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经卧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违法经历: 2018年8月15日,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批准,自2018年9月份起至今擅自占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大周庄村8组集体土地建沙场堆沙。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王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8.273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其建房、硬化地面、堆放及碾压行为已造成8.273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均
张冬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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