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种植农作物,在林业站下发限期补栽告知书后,仍未还林。经洮南市林业局鉴定:该地块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97公顷(合14.6亩),林种为防护林。该地块现已退耕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任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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