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xx市x县,住x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8月22日被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5日被安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4月份开始,擅自占用安阳县都里镇南阳城村王甲某等人在村东楼头堰的退耕还林地和村集体公益林地,开采石灰石,买给他人牟利,2018年5月27日,安阳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对王某某行政处罚。处罚后,王某某继续开采。2019年7月2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53亩,其中重点防护林地面积6.41亩,一般商品林地面积1.28亩,退耕还林地面积7.8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秦某某、王甲某、王乙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矿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取石,毁坏林地面积15.5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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