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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6月13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位于方正县宝兴乡长龙村东南山宝兴林场施业区12、13林班内的国有林地私自改为耕地。经司法鉴定:占用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5.84亩,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为耕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

检察官助理 徐磊

2020年9月7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于黑龙江省方正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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