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苗族,文盲,住**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0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依法告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区**镇***村委会***村后山干沟口子非法占用公益林地8.93亩开荒种植农作物,造成大量林地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性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得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市**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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