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乡**村**东,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江豆,改变了土地用途,经鉴定,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为*林班***小班、***小班,*林班***小班,林种为防风固沙林,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5730平方米(8.59亩)。*林班***小班,林种为防风固沙林,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5675平方米(8.5亩),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11405平方米(17.09亩),林地内原有植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抓获经过、传唤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证明、林相图、卫星维片图、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时某某、白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局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江豆,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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