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9日到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主动投案,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使用装载机在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沙则汗村一组区域内推毁林地,用于修建房屋及羊棚。
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认定:推毁林地面积为7.45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覆盖度为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林地权属、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鄂托克前旗**,联系电话:1829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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