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乡**村民委**小组**处开办临时采石场。经鉴定,该采石场占用的林地类型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省级),林地面积为13.13亩,折合8753平方米(含2017年10月16日处罚面积3.67亩,折合2444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林地权属证明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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