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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3年7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昆明市经开区**街道**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住房、及厂房。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建盖好的住房及厂房出租给他人。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昆明市阿拉街道办事处清水社区租用位于昆明市经开区**街道**村小组小黑箐集体土地4.5亩,用于种植果树,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平整土地找来大量工程弃土倾倒在其租用的果树地里并将土地平整,土地原状被改变,地表为裸露的泥土,地表已无植被。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在昆明市经开区**街道**村小组**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2.135亩,其中:防护林5.745亩;经济林6.39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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