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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海林市**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海林市公安局横道河子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横道河子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海林林业局道林经营林场施业区111林班7小班、11小班、13小班的林地内,擅自开垦林地12.89亩种植农作物,经黑龙江省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非法占用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价值人民币105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农用四轮拖拉机(未扣押照片)、铁犁杖(未扣押照片)各一台;

2.书证传唤通知书、调查认定意见材料、生态修复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林林业局资源管理科检验报告、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生态修复评估报告书;

5.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认罪认罚,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发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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