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镇**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购买旧房子的基础上非法占用兴和县城关镇北官村委会闫习夭村东城关镇石材园区路东蓝沙坡林地,林地加盖了办公用房,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兴和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乌兰察布市悠然山水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测定为1.1531公顷(23.2965亩),被占用林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林种为防护林,公益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被占用的林地地上植被已被破坏,林地原有地貌已被改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业局说明、杨某某的退耕还林证、被告人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8年10月 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兴和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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