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58********,蒙古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7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7月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在王某某明知不允许在草牧场上种植农作物且享受草牧场补贴的基础上,仍然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总面积89.6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草原承包合同、草原补贴已办结资金记录、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柳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询问笔录;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等笔录:扎鲁特旗**苏木人民政府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扎鲁特旗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89.6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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