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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通河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6年期间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通河县林业局**林场**林班**小班林地开垦并种植水稻。经佳木斯市兴盛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被占用开垦并种植农作物总面积56亩,对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稻地内的水放出,栽种杨树苗,基本恢复原有地貌。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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