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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4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住望奎县火箭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望奎县火箭镇**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造林合同书,承包位于望奎县火箭镇**屯南沟子坝西林地。在2017年6月,王某某将所承包的林地非法占用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地大量毁坏。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望奎县火箭镇厢红二村王某某林地改变用途面积为152.799亩。其中,27.645亩林地破坏程度为不严重,125.154亩林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承包造林合同书、会议记录等:

2.证人吴某某、段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7月23

附: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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