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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街**委**组,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8月19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承包位于泰来县******屯屯南59.82亩土地,植树造林。2011年王某某栽植柳树,面积48.15亩,林种为防护林,纳入森林资源管理。2018年6月,王某某林地修建养蟹池,养殖河蟹至2020年。经定,非法占用改变林地7.84亩,造成原有林地植被严重毁坏灭失。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排水泵、排水管道;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植树造林协议书、林业站证明、接警记录、关于**镇**村王某某改变林地用途的鉴定意见等;

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924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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