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0********,中专文化,个体养殖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街居委会**组**号,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小组。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小组村东北2000米处吉某某所有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青贮,经测量现场面积22.9亩。经林业技术鉴定,认定该地块用林地面积22.9亩,实际耕种面积19.08亩,地类为用材林林地,构成林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关于王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林权登记申请表、吉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示意图、王某某种植农作物面积图、王某某种植面积和林权证面积套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伟某某、吉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5.鉴定意见:后林认定(2020)33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现场光盘各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19.08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宏
检察官助理:包海民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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