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0年被告人王某某承包位于突泉县东杜尔基镇杜胜村东1.5公里的林地,承包后王某某栽种杨树并在树空耕种农作物,后因树木大部分死亡,2016王某某将此地开垦并耕种农作物至2019年。
2.2004年修建省级公路占用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地,杜胜村将位于突泉县东杜尔基镇杜胜村东1.5公里(邻王某某承包林地)的荒地补偿给王某某,让其在地块内耕种农作物。2006年王某某父亲对此地块北侧办理了退耕还林手续。后因退耕地块未有退耕还林补贴,2016年王某某将该地块连同与承包林地的中间便道开垦并耕种农作物至2019年。
经突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王某某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为17.29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7.29亩,17.29亩林地中17.1亩地类属于其他无立木林地范畴,无林种,无树种,0.18亩地类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林地内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孙某某等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清
检察官助理:陈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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