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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阮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李某某(另案处理)、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养殖名义承包村民邱某甲、邱某乙位于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的土地偷挖沙石。后穆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在该块土地不远处,承包了同村村民张某某、徐某某的土地偷挖沙石。被告人王某某按照李某某、穆某某的安排,负责两处挖沙现场的方量测量、放哨、送饭等工作。经西安长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测量,上述两块土地面积分别为4343.5平方米、2798.9平方米,合10.713亩。根据国土资源部备案的2016年10月鄠邑区**镇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两块地均为耕地;2006-2020年鄠邑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均为一般农田。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初步鉴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复核认定:该宗土地复垦难度与整理工程量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移交接收证明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鄠邑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鄠邑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6-2020)、现场照片、非法挖沙占地性质认定书、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核查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闫某、王某乙、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耕地破坏程度初步鉴定意见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鄠邑区**镇**村一宗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测绘成果报告书;5.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王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李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温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协助他人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进行挖沙,造成10.713亩耕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昭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材料复印件1份5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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