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嫩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秋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自家农用车在嫩江县**林场施业区58林班12小班,非法开垦林地16.2亩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毁林开垦面积为16.2亩,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破坏,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
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宋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全部卷宗。
3.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农机具现被公安机关扣押存放于其家中。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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