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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村**组**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泉市***镇**村一、六组***沟、*8组**沟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填放渣土。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在平泉市**镇***村**沟、**沟排渣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47.65亩。所占土地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木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耕地用途,造成林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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