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在**镇**村**组将退耕还林的林地毁坏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毁坏并占用的林地面积为51.02亩,其中特殊灌木林地为7.18亩,乔木林地为2.06亩,无立木林地为41.78亩,特殊灌木林地和乔木林地的林种为防护林,无立木林地无林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林地51.02亩,改变被占用灌木林地用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伟
2020年11月13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8852652)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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