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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1********,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家早年间在**镇**村委会**村小组“**”擅自开垦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农用物。2011年王某某家将这块土地栽上桉树。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将桉树砍掉,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将这块土地开垦出来出租给他人种植三七,非法改变了林地的用途。经云南省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委会**村小组“**”处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0.703亩,属其他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户口证明;(4)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毕某甲、朱某某、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忆鉴[2020]林检字第38号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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