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林场**委**组农民,住该屯。于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宝龙店林场56林班5小班内林地共计46.15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确定王某某在五常市宝龙店林场56林班5小班占用的林地均为一般防护林林地。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佳兴盛[2018]林司鉴字429号;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于原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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