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桐柏县**镇**村民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下非法在国有******山坡挖山开荒种花生,经桐柏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测算,王某某在桐柏县**镇**村、**村开垦国有**林场国家级公益林林地面积18.7亩,其中开垦国有桐柏县**林场位于桐柏县**镇**村**组**林地面积3.9亩;开垦国有桐柏**林场位于桐柏县**镇**村**组**林地面积14.8亩,两处开垦面积共计18.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等;
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公益林,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文颇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