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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苏木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我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期限、2020年2月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期限;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5 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苏木**村东南2 华里处地块是林地,私自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黄豆。经鉴定,王某某种植农作物黄豆面积为29 亩,已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单某某、王某某手机微信笔录;2证人证言: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奈林鉴字(2019)38号、地类认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伟丽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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