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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56********,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25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25日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间,私自在霍龙门林场施业区2区内非法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经鉴定:王某某共计非法开垦林地26.436亩,林种为防护林。由于把林地开垦成农田,原有森林植被全部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和污染(施用农药化肥),AO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孟某甲、孟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 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绘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桓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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