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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街道**村**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11月7日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吸毒于2015年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香炉礁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2月1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荷花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承包了庄河市荷花山镇**村***屯村民的耕地共计49.6亩,其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其承租耕地堆放砂石料和进行筛沙作业。2019年9月10日,庄河市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某下达了停止违法通知书,2019年9月16日,庄河市自然资源局向王某某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12月2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某破坏的耕地作出鉴定,王某某共破坏永久基本农田35.7亩,破坏形式为堆放砂石料,压占厚度平均超过100公分,致使基本农田无法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丛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丛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关于庄河市王某某破坏耕地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种植条件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广军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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