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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口头约定,要求王某某将位于泰来县**镇**村**屯后权属的林地更新造林,王某某未按约定更新造林于2017年4月份私自将该林地开垦后并种植农作物绿豆一年。

经鉴定:非法开垦林地面积为22.8亩,被开垦的林地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6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重工铲车;

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其他证据材料

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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