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路**厂旁边,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牙克石市居民王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牙克石林场施业区188林班4、6小班,221林班2小班内,私自建设生活住房和养牛院区、临时苯板房,围绕院区开垦农用地。经鉴定,王某某以上项目共占用国有林地13.19亩,其中重点公益林面积6.19亩,一般公益林面积7.0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牙克石市设施农用地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用作他用,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何大旭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8****5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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