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五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9********,汉族,农民,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媳郭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从韩学环处承包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东北3公里处的土地约35亩。
2018年开始,郭某某因外出务工,将涉案土地交给被告人王某某经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知涉案土地系林地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该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
经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认定:涉案地块面积34.6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29.49亩种植农作物玉米,对林地原有植被构成严重毁坏。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于2020年4月在涉案林地上恢复造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土地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询问及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调查报告等;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音频一份;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9.49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王某某二至四个月拘役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利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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